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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医保局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

栏目:常识   作者:燕梦蝶 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5 09:15   阅读量:17121   

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,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。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《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。

根据办法,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、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,条件主要包括:具备法人资格;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;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、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;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、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;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;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办法明确,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,重点加强事中、事后监管,在把好“入口”管理的基础上,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。办法同时细化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中止、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。

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办法的制定坚持宽进严管原则,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、亟须培育的现状,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坚持从宽原则,体现了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。医保部门将重点督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从严加强内部管理,严格基金使用情况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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